山西省生产力学会章程
(2011年5月28日山西省生产力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:山西省生产力学会。英文名称:Shan Xi Association of Productivity Science。英文缩写:SXAPS。
第二条 山西省生产力学会是本省范围内产、官、学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群众性、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 山西省生产力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,在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,通过学习和研究生产力经济理论,探讨生产力运动发展规律,为山西省社会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贡献思想、智慧与力量。
第四条 山西省生产力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——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——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山西省生产力学会设在太原市南中环街200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山西省生产力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以下主要方面:
(一)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学习和研究生产力经济理论,以及其它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;
(二)组织会员承担省(市、县)有关单位委托的各种课题研究任务,为各级党委、政府和各类企业提供研究、咨询服务;
(三)向产、官、学界各方面提供信息服务、咨询策划、新技术、新产品的中介、转让等有偿服务;
(四)举办各类辅导培训和学术研讨会;
(五)在有条件的情况下,举办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经营性实体;
(六)与中国生产力学会、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合作办好《生产力研究》;
(七)开展其它有意义的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山西省生产力学会的会员有以下二种:①单位(团体)会员;②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主要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识、能力和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业务范围的优先服务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业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(秘书处)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拒绝执行本会的决议,或不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,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代表出席,其决议须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定为5年,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时,须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七) 能积极参与本会领导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离任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为五年。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)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秘书长担任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)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对学会工作的领导和提高办事效率,本会在副会长中安排设置执行副会长一职,由部分副会长担任。会长办公会是本会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,由会长主持,执行副会长参加,重大事项以通讯方式征求其他副会长或常务理事的意见。
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由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)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,秘书处在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领导下,负责处理学会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兼职人员的劳动报酬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8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